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