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享交通工具的准入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

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运营和服务,及时清理妨碍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交通秩序的共享交通工具,拒不清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清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限制其投放。

共享交通工具承租者应当文明使用、规范停放。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