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清洗场(点)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城市排水和交通安全等要求。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点):(一)城市快速路、高架桥、主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域;(二)公共场地、城市游园绿地、城市水域和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的区域。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