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非机动车免费停放点,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标识标牌。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