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利用闲置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区域,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应当施划时段性道路免费停车泊位。
公共场所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停车收费的以及经营性收费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并予以公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纳入公共停车管理系统。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