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拉扯、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责任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

遮阳蓬帐、防盗网、太阳能板、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