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市场发展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