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市场发展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