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并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奖惩机制。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