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辛村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辛村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辛村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辛村遗址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