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辛村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辛村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辛村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辛村遗址保护工作。

辛村遗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辛村遗址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