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辛村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辛村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二)损坏文物保护设施;(三)打井、采砂;(四)擅自取土以及开挖基坑、基槽、沟渠等;(五)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六)其他影响遗址安全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因限制种植给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