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辛村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上述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在辛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辛村遗址保护规划要求,禁止破坏辛村遗址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

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通信设施损坏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抢修,同时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