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公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居住权人、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实际使用人以及房屋代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