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十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二)对房屋建筑结构、幕墙及其附属设施承担安全使用、隐患治理等责任;(三)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防范治理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