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二十六条有效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治理期限。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