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委托管理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房屋安全档案。

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