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