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赔偿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就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获得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