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水上以通过抬升船舶尾部等方式开展更换或者检修螺旋桨、尾轴等部件的作业,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收集并依法处置作业产生的污染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