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未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