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油料供应单位未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燃油样品,或者油料供应单位、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