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向大气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船舶将产生的洗涤水及残渣排放入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