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