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水上以过驳方式储存船舶洗舱水、含油类污染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