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船舶污染长江水域环境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