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组织清除、打捞、拖航、引航、卸载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需要调用污染清除设备和船舶的,有关单位、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依法应当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