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船舶污染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