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四十八条有效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船舶污染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