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四十七条有效船舶发生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险情,港口、船舶、码头、装卸站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等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险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确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处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