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船舶尾气、含油类污染物等船舶污染物监测,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以及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的单位,应当配备污染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