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四十五条有效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建立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并开展培训,统筹建设船舶污染应急设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更新,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船舶以及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