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在水上以通过抬升船舶尾部等方式开展更换或者检修螺旋桨、尾轴等部件的作业,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收集并依法处置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