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船舶洗舱、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相关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

船舶燃油舱、液货舱中的污染物需要通过水上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遵守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管理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