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船舶洗舱、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相关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船舶燃油舱、液货舱中的污染物需要通过水上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遵守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