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作业船舶和为施工作业提供人员交通、污染物接收等服务的船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