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油供受、过驳、打捞、修造、拆解、装卸、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定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作业活动开始前,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从事第一款规定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污染防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