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船舶应当加强主机、辅机设备维修保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且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船舶可以通过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者采用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船舶采用尾气后处理措施的,产生的洗涤水及残渣应当收集送岸接收处置,并做好记录,不得排放入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