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船舶为水上服务区趸船补给散装货物燃料,或者水上服务区趸船为供油船补给散装货物燃料,应当采取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办理水上过驳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