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船舶为水上服务区趸船补给散装货物燃料,或者水上服务区趸船为供油船补给散装货物燃料,应当采取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办理水上过驳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