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船舶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从事前款规定货物的装卸或者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减少废气排放、抑制扬尘。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货物的船舶,不得使用开舱通风的方式替代船舶洗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