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靠泊时间超过两小时,且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二)使用电能、液化天然气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或者采用关闭辅机等其他等效措施的;(三)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临时故障,或者恶劣天气、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无法使用岸电的。鼓励靠泊时间不足两小时的船舶使用岸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