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靠泊时间超过两小时,且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

(二)使用电能、液化天然气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或者采用关闭辅机等其他等效措施的;

(三)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临时故障,或者恶劣天气、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无法使用岸电的。

鼓励靠泊时间不足两小时的船舶使用岸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