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应当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并可以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使用服务费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