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应当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并可以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使用服务费等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