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岸电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岸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应当综合考虑码头泊位大小和潮汐等影响,便利靠泊船舶使用。设置安装岸电设施,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必要时在显著位置安装公示牌。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检修并记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