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