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港口发展要求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满足船舶用电需求;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