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船舶、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应当执行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应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接收船舶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