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单位应当对船舶污染物准确计量、如实记录。鼓励使用智能污水柜、智能垃圾桶等智能化设施设备准确计量、自动实时记录船舶污染物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