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单位应当对船舶污染物准确计量、如实记录。

鼓励使用智能污水柜、智能垃圾桶等智能化设施设备准确计量、自动实时记录船舶污染物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