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规定的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单闭环管理。船舶注册和使用信息系统,不得弄虚作假。信息系统产生的电子接收单证与纸质接收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入市政管网或者公共转运处置系统的,视同完成处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