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船舶污染物通过接收船舶临时储存、转运,以及通过船上或者港口配套设施接收、预处理的,按照船舶污染物实施管理;预处理后仍需要通过船舶转运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船舶洗舱水、含油类污染物接收后,不得在水上以过驳方式储存。鼓励对接收的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进行预处理和再利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