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本省长江水域停泊和作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