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运用自动识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船舶实施动态监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