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船舶洗舱站应当建立健全洗舱安全与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公示洗舱收费标准。船舶洗舱站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