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油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并向作业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